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6****82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2121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17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20年9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本金2370万元、利息320662.1元,合计24020662.1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13二、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76400元。三、如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何正煦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天波城269号的房屋(证号为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1391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丹国用(2009)第032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丹阳兴隆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何正煦对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143元,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丹阳兴隆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何正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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