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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6****82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332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明乔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报酬122719.1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1年1月5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南京明乔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377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3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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