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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6****82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924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吉凯同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2748.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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