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职罚字[201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康普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病人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康普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监督意见要求整改,发现职业病病人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我局报告;且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督促措施,使劳动者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条的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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