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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澄公(璜)行罚决字[2020]55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9
    决定机关 无锡市江阴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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