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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市金泓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 盛延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43802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瓦民初字第07697号
    案号 (2017)辽0281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3-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市金泓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大连市金泓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按借款年利率9%计息,2015年6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对盛连凯所有的位于炮台镇炮台村瓦国用(2010)第38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816.1㎡、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60001034号建筑面积144㎡房屋、60001035号建筑面积616㎡房屋、60001037号建筑面积456㎡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玉琴、盛延兵、魏巧对被告大连市金泓机械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市金泓机械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71元由被告大连市金泓机械厂、山玉琴、盛延兵、魏巧负担(支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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