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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79****13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7136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2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永康工程欠款165万元(款汇王永康个人账户,账号:6236681270002632064,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该款由被告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分2期履行:于2020年1月10日前给付2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20年11月1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40万元。如被告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承担违约金15万元,自被告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履行之日起,原告王永康可就该违约金15万元及上述165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原、被告就本案其他无争议。三、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9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5元,由原告王永康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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