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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京山京洁美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82106****715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821民初892号
    案号 (2021)鄂0821执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京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新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以1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黄顺珍、聂红芳、湖北应城顺源海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京山京洁美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湖北京山兴发源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新发追偿; 三、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20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3元(已减半),由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由李新发、黄顺珍、聂红芳、湖北应城顺源海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京山京洁美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湖北京山兴发源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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