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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邢环南和罚﹝2021﹞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伍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