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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印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68****27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6446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11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8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铭雄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余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铭雄律师费4万元;三、被告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印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1560元,由原告负担560元,被告余印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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