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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57****33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民初949号
    案号 (2020)冀02执18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7,571,000元。 以7,571,000元为基数,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47元,减半收取计40,624元,原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9750元,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负担30,87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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