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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57****33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民初275号
    案号 (2020)冀02执145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740266.11元,并以该应支付质保金4740266.11元为基数,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61元,由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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