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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57****33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9民初1771号
    案号 (2019)冀02执6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银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464元,并以应付货款3946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青岛银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驳回原告青岛银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9元,由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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