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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57****33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9民初2100号
    案号 (2019)冀02执6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长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595.21元,并以该155595.2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镇江长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被告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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