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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0372****84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304民初1031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8163.2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办法:以88163.2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9月9日;以实际结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9月1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前述阶段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以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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