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8178****69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636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32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8月4日为416506.08元,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严俊对被告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严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4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249元,由被告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严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公告费20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20110104066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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