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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316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8381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1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偿还借款29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7年6月21日为279790.25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唐正权、陆鹤群、吴加杰、吴宏芝对被告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唐正权、陆鹤群、吴加杰、吴宏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58元,由被告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唐正权、陆鹤群、吴加杰、吴宏芝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3295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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