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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加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316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1民初2213号
    案号 (2017)苏1281执3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鹤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以本金13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以本金13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以本金1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5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5万元。 二、被告吴榴林、兴化市颐鹤林果疏苗木专业合作社、陆晖、王仪庭、许定柱、时庆涛、泰州赛龙电子有限公司、吴加杰、邵爱兵对被告陆鹤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鹤群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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