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智汇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绍兴智汇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胜利东路1号)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绍兴智汇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7年3月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金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