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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港运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975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58号
    案号 (2018)粤0304执恢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8-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港运通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金融(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港币336600元; 二、被告港运通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金融(香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36%的标准,以港币198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1月23日、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2月23日、2014年3月23日、2014年4月23日、2014年5月23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23日、2014年8月23日、2014年9月23日、2014年10月23日起计,均计至2014年11月12日止;此后以港币336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港华货运公司对被告港运通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港华货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港运通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深圳市优优配送有限公司、深圳市港运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港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杨光、龙再新对被告港运通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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