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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0]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7435656516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良园一横路10号法定代表人:何炳梁我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10月23日成立,从事牙膏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019年10月起,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地址自行生产带有“约翰.阿道夫.速康”字样的牙膏并对外销售。至2020年4月24日被查时止,已按1.8元/支的售价售出“约翰.阿道夫.速康”“亮齿美白牙膏(果漾薄荷香氛)950支,销售金额1710元;按1.8元/支的售价售出“约翰.阿道夫.速康”“清吙不出血牙膏(草本薄荷香氛)(100g/支)1096支,销售金额1972.8元;库存上述“亮齿美白牙膏(果漾薄荷香氛)7488支、“清吙不出血牙膏(草本薄荷香氛)6120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库存货值按销售价计24494.4元。涉案经营额共计28177.2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阿道夫”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8457568,注册人是陈殿松,并于2013年授权给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虽然提供了“速康”的商标注册证(8961090号),但其生产的牙膏使用“阿道夫”文字,且在产品中上部直接对外展示,容易误导公众相信其产品与“阿道夫”品牌存在特定联系,我局认定其在自有产品上使用“约翰.阿道夫.速康”文字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28177.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书、阿道夫公司营业执照、阿道夫商标注册证(8457568)、授权书:证实阿道夫商标享有专用权及线索来源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日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3、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违法情况;4、当事人营业执照、广州科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速康”商标注册证(8961090)的基本情况;5、销售单据、库存单据,证明当事人经销“约翰.阿道夫.速康”牙膏上述情况;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上述上述“约翰?阿道夫?速康”“亮齿美白牙膏(果漾薄荷香氛)7488支、“清吙不出血牙膏(草本薄荷香氛)6120支;三、罚款人民币6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6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何炳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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