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工商处字[2017]17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平交易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名称: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3565651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顺景路8号4栋之一法定代表人:何炳梁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3日营业期限:2002年10月2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张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从2016年10月起,在没有证据材料证实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并委托他人制作带有“食品级小苏打(安全.洁白),科学复配食品级小苏打,天然弱碱性中和作用,……”、“根源清洁牙菌斑,亮白牙齿,帮助健康牙龈,牙齿更坚固,更闪耀,口气清新,璀璨笑容更迷人”文字描述的牙膏外包装盒,用于其自行生产的牙膏上对外销售,对其销售产品的性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供述,至2017年6月1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带有上述文字描述的牙膏违法经营额无法统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没有发现当事人经销上述商品的经营资料,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我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炳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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