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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71****23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7209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99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9月19日利息381924.22元、罚息1906192.48元、复利275433.75元;之后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被告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刘聚军、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申花娇在其与被告刘聚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6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刘聚军、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申花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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