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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轩豪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889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碚法民初字第02879号
    案号 (2015)碚法民执字第00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2
    发布日期 2015-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程明书、张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37111元。 二、由被告程明书、张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3月25日的利息134696元;从2014年3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47371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利随本清。 三、由被告程明书、张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2898元。 四、被告程来、重庆程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轩豪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被告程明书、张利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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