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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市富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0077****30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3民初5468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供电人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二、电费由用电人通过如下方式支付:1.银行直接支付。3.双方约定:采用以下(2)种方式交纳电费:(2)银行转账,二、用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包括未能按时交纳分次划拨电费),供电人按《高压供用电合同》38.4(1)款约定标准向用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逾期日期自双方约定的缴费日期起计算。四、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方式解决争议。六、本协议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成立。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协议有效期限重复续展。七、本协议一式两份,作为《高压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在《高压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2021年3月10日始,富昌矿业公司未及时缴清电费,截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共计发生电费431506.41元,扣除预付电费后,富昌矿业公司仍拖欠安徽电力淮北供电公司电费287889.81元。经安徽电力淮北供电公司多次催要,富昌矿业公司至今仍未缴纳拖欠电费,致使本纠纷发生。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安徽电力淮北供电公司与富昌矿业公司之间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作为供电人安徽电力淮北供电公司已履行了供用电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用电人富昌矿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故对安徽电力淮北供电公司要求富昌矿业公司支付拖欠电费287889.81元(欠费日期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3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北市富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北供电公司电费287889.81元(欠费日期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3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09.5元,由被告淮北市富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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