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柳州市鑫隆矿产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韩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17467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56号 |
案号 | (2017)粤0803执1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日期 | 2017-09-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腾威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海支行偿还垫付款21808727.25元及利息(其中:垫付款4485247.65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垫付款11759730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垫付款5563749.6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二、被告广西柳州市鑫隆矿产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必存、肖石珍、韩健、刘瑞、张志海对被告广西腾威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3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柳州市鑫隆矿产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必存、肖石珍、韩健、刘瑞、张志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腾威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海支行对被告广西腾威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并由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监管质押的铁矿(《质物清单》编号:TW10003030003、TW10003033002、TW10003022001)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17.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58217.78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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