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458****968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4民初1013号 |
案号 | (2020)鄂0304执5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官信兵、魏钰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典蕊偿还借款本金2987907.60元,并自2015年1月15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987907.6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14107.70元); 二、被告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官信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典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黄典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官信兵、魏钰钦共同29828.6元,被告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官信兵共同负担497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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