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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盘市监处字〔2020〕3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辽宁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 2020年7月21日,我局对盘锦辽河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盘锦中心店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00409;生产单位:哈尔滨市天使卫生材料厂;产品注册证:黑械注准20172640047)进行抽检,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SL520352746186TX):检测项目口罩带(YY0469-2011 5.4)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单项判定不符合;检测项目标志(YY0469-2011)j)规格尺寸及允差,检验结果不符合(缺失)。 根据国家医疗器械抽检计划,2020年4月29日,我局对盘锦辽河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振兴分店经营的医用数字式电子体温计(生产批号:20191208;生产单位:东莞市协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备案号:粤械注准20142200318)进行抽检,根据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医检(设)字GYJ2020第3039号):检验项目技术说明书(体温计的产品技术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温度显示范围、温度单位、最大允许误差、测量时间、正常工作和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1.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7
    决定机关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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