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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681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3民初1851号、(2017)闽0583执3043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恢1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英瓷洁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76708.47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南师、尤福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南师、尤福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英瓷洁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后收取4400元,由被告泉州英瓷洁具有限公司、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尤南师、尤福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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