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月6日10:40,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紫晶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78号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检查,当事人在厨房外侧空地上设置四色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红色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易拉罐(可回收物),使用过的纸杯(其他垃圾)等,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起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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