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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富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378****93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2583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9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富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昊洲集团有限公司分配款802.6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江苏昊洲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5元(此款已由江苏昊洲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昊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82元,由无锡富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33元。江苏昊洲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其14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3533元予以退还,该款由无锡富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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