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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威特塑料模板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敖永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4759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3民初1181号
    案号 (2016)皖0303执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7-02-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威特塑料模板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5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十条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徽威特塑料模板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10万元; 三、被告敖永生、马平、任宝珠、李防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威特塑料模板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被告安徽白老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坐落于安徽固镇县连城工业园区纬二路南侧(证号:固股字第05018号)的房屋的担保最高额为220万元,坐落于安徽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经二东路南鸿源纸业西(证号:固国用2010第23103002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担保最高额为120万元;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被告任宝珠、李防芹名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坐落于蚌埠市兴中路438号迎河碧水湾花园34B号楼商铺2(证号:2013024729)的房屋的担保最高额为100万元,坐落于蚌埠市兴中路438号迎河碧水湾花园34B号楼商铺3(证号:2013024731)的房屋的担保范围为100万元;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56,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365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威特塑料模板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负担额与上述第一项给付款同步给付原告。被告敖永生、马平、任宝珠、李防芹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安徽白老五食品有限公司、任宝珠、李防芹在抵押物担保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的给付责任。 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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