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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366****69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民初5360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昌市傻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朱国典借款本金共计8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为标准,自2014年12月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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