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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990694
    执行依据文号 建安劳人仲案字(2017)第13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恢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海英工伤待遇及各项费用118854.27元。 被申请人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海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95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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