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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9906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195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恢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昌市傻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史淑焕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 被告杨孟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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