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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366****69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5373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昌市傻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新华借款本金共计15186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为标准,以每笔借款本金为基数,自每笔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105224元自2014年9月2日起开始计算、借款77100元自2014年9月14日起开始计算、借款334134元自2014年11月23日起开始计算、借款12584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开始计算、借款300288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开始计算、借款178176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开始计算、借款56118元自2015年1月8日起开始计算、借款308880元自2015年1月17日起开始计算、借款32866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受理费18468元,由被告许昌市傻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霍新华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霍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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