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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8时00分起在西湖区美院北街杭政储出【2019】4号地块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经现场勘查,由于进出车辆多,门口比较脏,现场负责人李皇浦让工人用皮管对路面进行冲洗,黄泥水排放到美院北街路面上,于2022年3月29日9时0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发现并查处,至查处时共污染路面长5米,宽2米,合计面积10平方米。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11时00分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于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已被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过两次,这是第三次,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葛瑞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