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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3-1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11月20日15时57分,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农林大路临政储出【2021】4号地块住宅项目部工地内的南侧空地上设置正确标识的四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别为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属于其他垃圾的一次性快餐盒和塑料袋以及污损的纸盒,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属于其他垃圾的一次性快餐盒和一次性筷子以及塑料袋。当事人为该项目部工地内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职到位。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葛瑞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