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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3-1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9月18日14时50分,当事人在杭州临安区锦城街道农林大路临政储出﹝2021﹞4号地块南侧空地上设置了四个垃圾收集容器,分别为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有属于其他垃圾的一次性饭盒,塑料包装袋和属于可回收物的塑料瓶;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投放有属于其他垃圾的被污染的废纸;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有属于其他垃圾的包装袋和烟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葛瑞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