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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21时许开始超过22时仍在施工,且未申领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河山街三丰建设工地(杭政储出【2020】27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查,现场施工项目为吊运板材作业,现场有一吊机正在吊运板材,噪声来源为吊机吊运板材作业产生。现场测量,噪声分贝值为55.7dB,超出标准0.7dB。经执法队员现场责令停止后,施工于2021年6月24日23时35分结束。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该行为侵害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生活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21时许开始超过22时仍在施工,且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葛瑞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