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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6月26日11时30分,我局半山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北秀街与夏莲路交叉口东侧50米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面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处为桃源单元GS15-R21-18地块生活区,因生活区内盥洗池和于是的围墙破裂致使部分污水直接排出工地,污水污染工地外道路面积为肆拾玖点玖平方米(长16.1米*宽3.1米),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葛瑞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