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08时30分开始在西湖区河山街三丰建设工地南门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于2021年6月11日09时20分被转塘执法中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现场检查,由于下过大雨,工地内部基坑留有大量泥水,项目负责人胡文伟让工人用塑料皮管及水泵从基坑抽取污水直接向南门外人行道上排放,至查处时共污染路面长3米,宽3米,计面积9平方米。项目负责人表示会尽快整改。执法队员于2021年6月12日15时10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葛瑞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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