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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17]122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6日以来,浙江辉弘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在购买300kg双氧水后,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于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浙江辉弘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2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陈小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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