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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同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663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1842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8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中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850万元,利息166609.82元,合计8666609.82元(自2016年5月4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 二、被告青岛中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234832元; 三、被告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嘉禾利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苏超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青岛中润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嘉禾利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苏超为被告青岛中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35万元),被告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嘉禾利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苏超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润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被告王进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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