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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天子山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建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05820-2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3执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日期 2017-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萍乡市天子山铁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地勘局赣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支付41368062.9元及违约金。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萍乡市天子山铁矿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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