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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明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文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151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0高民初字第91号
    案号 (2011)高执字第00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5-10
    发布日期 2015-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共计1968000元。二、被告济南三汇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三汇利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鑫对被告李敬军的上述给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明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对被告山东三汇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5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51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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