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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康市浙中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 王灵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760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金婺商初字第01396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0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30
    发布日期 2015-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灵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程锋借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50万元以货抵债款应予扣除)。 二、被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浙中加油站、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灵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灵美追偿。 三、驳回原告贾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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