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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685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民初4954号
    案号 (2018)辽0105执1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倪久艳钢材款22500元; 二、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倪久艳钢材款225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若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分公不足以给付上述款项,不足部分由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分公司、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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