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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响公(双)行罚决字〔2020〕202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三日内改正并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30
    决定机关 盐城响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