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卫公罚〔2021〕04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21年07月20日,杭州兰海体育策划有限公司泊林春天小区游泳池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游泳池机房,消毒剂、PH值调节剂、混凝剂加药泵均未使用;2、浸脚池消毒水(游离余氯0.2mg/L),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经合议,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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